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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诚)临近春节,零星的鞭炮声不时响起,记者昨天就燃放鞭炮事宜采访了有关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三处危爆物品管理科科长刘佐稻介绍说,1994年市政府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规定指出,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焰火外,其他所有在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在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还将分别情况处单位直接责任人、行为人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毁的要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反《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为了方便市民举报,公安机关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深圳市公安局:2498705,4463999,罗湖公安分局:2223553,福田公安分局:2718777,南山公安分局:6610597,盐田公安分局:555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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