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讯 1月16日,青岛市下发《关于对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将行政审批中的违纪行为归纳为: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依法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推诿扯皮刁难行政审批事项申办对象,或者未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理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越权进行行政审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行政审批档次;在行政审批中徇私舞弊,不按审批规定办事,擅自作出审批决定等。(薄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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