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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人眼里都视为神圣而纯洁的医院里时常会演绎出一幕幕医疗事故的悲剧。近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成为当前损害赔偿案件的一个诉讼热点。
给糖尿病患者输葡萄糖针水、切除阑尾时把卵巢也一并予以切除、在普通的外科手术中把一团纱布遗留在患者的腹腔内、错发病理报告使同一病房的另外一个病人正常的胃被摘 除、肝脏当作脾脏切除……诸如此类触目惊心的医疗事故,在当事人痛苦的陈述中被摆到了法庭上。法官曾不止一次地注视过当事人呆滞的目光,依稀感受到他们内心无法言语的痛苦。
走近医疗事故
从省高院厚厚的诉讼案件中,法官谈起了几个医疗事故纠纷案例。
案例一:1999年2月24日下午,足月分娩的柳琴走进了滇南某医院,几个小时之后,她将成为母亲。虽然有一些忐忑不安,抑制不住的幸福却如阳光荡漾在一家人的脸上,白色的病房和匆匆进出的白大褂在他们眼中视为神圣的象征。次日7时许,一夜未眠的柳琴终于迎来了新生命的到来。出人意料的是,分娩过程并没有像一家人想象的那么顺利。医院使用吸婴器分娩,致使婴儿出生时即严重窒息。经过抢救,婴儿出生一小时后转入医院小儿科进行治疗。经诊断为:新生婴儿属于缺血缺氧性脑病,脑室及其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颅血肿。
应家属的要求,2000年1月17日,州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柳琴所生婴儿作出了鉴定:“婴儿现状:大脑广泛性软化、小儿脑性瘫痪。”该鉴定同时把柳琴医疗事故确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婴儿将永远不能站立、不能睁开眼睛、没有思维,生活不能自理。这是一个生命却是一个不正常的生命!他本来属于一个等待了他一年的温暖的家庭,如今,他的到来彻底打破了这一家人的安宁,意味着柳琴一家人将永远失去正常人的生活。同年6月,柳琴一家把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260万元。一审法院收案后经审理,确认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技术性过失,对柳琴的损害结果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由医院赔偿柳琴住院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122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4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变更“今后护理费”部分后,维持了其他部分的判决。
案例二:2001年4月1日,陈英因怀孕临产入住滇东某县医院。诊断结果怀孕38周,羊膜早破,骨盆狭窄。当晚十时左右,征得家属同意后,医院施行子宫下段剖宫手术,取出一女活婴。手术似乎很正常,一周后,一家人欢天喜地地办理了出院手续。5月底,陈英感觉腹部切口疼痛,不得已住院治疗。两天后,行剖腹探查,发现腹腔内子宫前壁与膀胱严重粘连,切口组织感染已经无法修补,不得已只有行子宫全切除术的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经鉴定,陈英的医疗损害事件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由于医院的错误,她永远失去了做一个女人的资格。
案例三:李江因做外科手术,入住滇西某县医院。身强力壮的李江手术后一个星期即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休养。然而,几天后,李江出现疲乏、纳差、眼黄等症状,与住院前生龙活虎的模样判若两人。他只好再次入住县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黄疸型病毒性肝炎。李江做梦也没有想到,因为一个简单的外科手术,会使他因此染上丙肝。经鉴定,李江在手术过程中医生使用了污染了丙肝病毒的血液,感染了丙肝,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其医疗事件被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年轻的李江成了受害者,未来的路还很漫长,他将如何面对?
医疗事故的发生引人深思
生产中的废品和次品可以把它报废掉,只不过增加一些麻烦而已;生命中的废品和次品无法进行报废,医务人员面对的是人最宝贵的生命,这是原则问题。面对案例一中柳琴那个嗷嗷待哺的“废品”婴儿,他仍然拥有生命的权利,他必须活下去,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然而,他和家人将如何度过一生?我们无法想象。
据一些医学权威人士介绍,顶尖的、高难度的医疗手术很少出现医疗事故。出现医疗事故的手术或者一些违规的操作规程,往往是简单的手术和普通的操作规程;往往出现在一些实习医生和实习护士就能独立完成的工作上,大部分医疗事故不是能力问题,而是道德和责任心的问题,反映了工作粗疏、无服务意识的共同特点。
例如:在造成医疗纠纷的患者的病人病历上有这样的记录:妊娠7月在医院引产的病人病历竟写着腹壁平坦,当日月经来潮;女性患者门诊治疗病历上的第一诊断竟为前列腺炎;等等,这些显然不属于医疗技术问题。药物配伍不妥是实习护士就能发现的问题,阑尾切除术是实习医生就能独立完成的普通外科手术,因为输血而感染肝炎,最根本的原因是血液检测技术不过关,医院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医护人员和医院肩负的是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因为,医疗事故一旦发生,人们将丧失生命权,或者丧失健康权。
医疗事故的处理如何规范
记者来到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见到了有关人员,她介绍说:目前,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已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进行工作。按照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医疗鉴定。卫生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解释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工作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该《办法》第23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属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鉴定。根据所在地省、市及地县一级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在所属地区进行申请。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必须具备5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正规医院的;二是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三是医院必须有过失行为(责任性的、过失性的);四是患者要留下危害结果:死亡和残废等;五是医院过失与患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患者提出申请也必须要有几个条件: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必须要在一年内有效,一旦发生纠纷,医患双方应该依法妥善保护自己,封存病历。如果患者已经死亡,死因不明,应配合医院进行尸检。鉴定委员会根据双方提出的条件进行立案,然后预审,推荐医疗专家组成鉴定委员,在鉴定会上,要听取双方的陈述,然后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及医疗知识及经验进行整体投票,最后作出决定,一周内发出鉴定书。如果对此不服,可以在15天以内到当地法院进行申诉。
于是,记者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见到民庭的法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如果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已经申请了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而且也获得了赔偿,但患者对赔偿的金额不服,是否还可以到法院申诉?
法官说:当然可以。所不同的是,前者叫“补偿”,后者叫“赔偿”。“补偿”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赔偿”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在患者与医院的这种医疗服务关系中,医院一方因过失造成事故,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调整范围。确定医疗单位的法律责任,依照的是民法通则等有关民事实体法规范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划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无疑会加重医疗单位的负担;数额过低,又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这是很矛盾的一个结合体。
“假如患者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记者又向法官提出,法官认为:如果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让患者失望,患者也有权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转而提起医疗损害民事诉讼。这也是公民向司法机关诉求公正不可剥夺的权利。从理论上讲,这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思路。但是,这种思路的依据是什么?至少目前还没有可供参考的政策或可供执行的法律、法规。目前大部分法院的操作程序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
医疗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否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立案受理,并可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外的其他有资格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它与医疗事故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据了解,目前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法规是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现在各地在处理医疗事故时有的用民法通则,有的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的继续延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近几年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李悦春 赵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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