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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办案合法 拍卖行拍烟有失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2月01日13:28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1月29日下午,就福建宁德市工商局查处“120”急救车私运千条走私中华烟存在的问题,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胡红卫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胡红卫表示,经过省工商局的调查,宁德市工商局办理此案合法,福建省拍卖行在接受宁德市工商局委托拍卖所扣香烟时,存在疏忽。

  胡红卫告诉记者,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在立案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过本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天,再需延长的则应报经上级执法机关批准。另外,根据国务院310号令的有关规定,“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的书面报告,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天内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他说,宁德市工商局查获“120”急救车私运中华烟后,便组成3人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然而,宁德市工商局多次电话联系货主王某某前来接受调查,但王始终没有到案,与此案有关的一些情况,办案人员无从核实调查,从而难以向局领导作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1月25日,宁德市工商局办案人员根据案件进展的情况,提出了移送申请,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于当日移送给宁德市公安局处理。整个办案程序合法,并没有延误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时间。

  至于走私香烟拍卖的问题,胡红卫介绍说,宁德市工商局将易霉变的扣留物先行处理,并委托拍卖行实施拍卖,是符合国家对罚没物资处理的有关规定,但忽略了对福建省拍卖行拍卖走私香烟资质的考察,福建省拍卖行不具备对走私香烟拍卖的资格,就不应当接受宁德市工商局拍卖这批香烟的委托。(本报记者 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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