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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简历 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
1杨春田
案发时系惠州港海关监管二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0年10
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批准逮捕。
福田法院一审认定:1997年1月至9月,杨春田在担任惠州港海关
监管二科副科长期间 ,放弃自己担负的部分监管职责,在办理深圳市惠威工
贸有限公司进口棕榈油业务中,从未到进口货物现场查验。这导致“惠威公
司”走私进口棕榈油16万多吨,偷逃关税4·8亿多元。法院一审认为,
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判处有期
徒刑4年。杨春田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院终审判决(已生效):杨春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
2唐锦荣
案发时系皇岗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副局长。因涉嫌放纵走私于200
0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批准逮捕。
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6年10月至1997年12月,被
告人唐锦荣担任惠州港海关监管一科科长。1997年3月,深圳惠威工贸
有限公司由惠州港从事进出口食用植物油业务,因进多报少被深圳海关调查
局查获。该公司通过时任关长朱浩棠(另案处理)等疏通,采取分单报关方
式,进多报少。唐锦荣此后在明知“惠威公司”有走私行为的情况下,因顾
及该公司与海关领导关系密切等原因,而长期予以放纵。据查实,该公司在
此期间大量走私进口食用植物油,共偷逃税款近19亿元。其中涉及唐锦荣
签名的共计8·7亿余元。
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唐锦荣放纵走私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有
期徒刑六年。
3李石伦
案发时系广东省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研员,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
、单位受贿于2001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批准逮
捕。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定:1、李石伦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商品不
检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1997年10月至1998 年6月,时任
惠州港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副局长、局长的李石伦有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他
擅自决定同意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对惠威公司进港申报货
物的船舶不登轮进行检查、计量,而按照该公司申报数量接受报检、收费。
这致使惠威公司在此期间少报多进,漏报漏检了棕榈油、豆油等近25万吨
,少缴商检费人民币243万多元,造成国家商检费的重大损失。
2、以单位名义受贿近160万元。惠威公司于1997年11月至1
998年3月,分五次共将人民币1585736元汇到惠州港商检局在中
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大亚湾支行的账号上。1998年4月,经李石伦召集所
在单位其他领导一起讨论,将该款全部用于单位员工私分或购买员工个人人
寿保险。李石伦自己分得近12万元。
李石伦犯商检失职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广东首例商检失职罪
);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4 范高志
惠州港原公职人员(其他不详)
受贿罪(具体情节不详)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本报记者 魏海波 通讯员 郭卫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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