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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省九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提交的议案107件,建议、批评和意见303件。经过大会秘书处对代表们提出的议案进行认真研究后,建议将其中21件议案交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余的86件议案由于是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是未附有法规草案的立法案,拟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本次大会的议案建议针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视环境保护,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人大工作,以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方面提出。尤其“入世”后,代表们普遍意识到加快立法的紧迫感,附有法规草案的立法案数量大大超过去年。今年被列入交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21件议案全部是附有法规草案的立法案。
附:部分交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地方重大决定由人大拍板
案由:提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福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议案发起:钟雷兴等10名代表
概要: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了确保我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能够正确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重大事项的职权,实现重要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防止和减少失误与损失,保证我省各地改革和发展健康顺利地进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明确重大事项范围的界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方式以及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擅自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内容。
背景:虽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较为明确、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如何行使好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上,普遍感到难以操作,只是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由于缺乏民主、科学程序和必要的监督而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一些市县曾试图制定类似的规定,但由于市县人大没有立法权,制定出来的决定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性和强制性。
水污染防治迫在眉睫
案由:提议制定《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议案发起:郭清华等11名代表
概要:水是生命之源,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水的保护却构成了一对矛盾。水的污染已构成了阻碍经济发展、影响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建议出台《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同时对城市污水进行必要的集中处理,加强对水污染的监督检查,以保护和改善我省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全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背景:在淡水资源越来越宝贵的今天,来自工业的、农业的、航运的乃至生活的对水的污染越来越严重,造成了一些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源等水体不能直接为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等所用。国家已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太过抽象,有关责任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清,使得水污染的防治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举报事故隐患要奖励
案由:提议出台《事故隐患有奖举报试行办法》
议案发起:郭金醒等10位代表
概要:事故隐患时刻存在,治理隐患单靠行政命令和加大监管力度,只能一时奏效。实施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可以改变过去只靠有关方面督管为全民参与。安全生产有了群众的法眼监督,再隐蔽的违规生产组织者也难逃法网。
举报事故隐患,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甚至要付出一定的“举报成本”。而实行举报事故隐患有奖,就为举报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成本”,不让举报人吃亏。当然一般来说举报人并不是为了得奖而去举报,但是举报事故隐患有奖,这符合价值规律。不仅要给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以重奖,同时还应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弘扬一种敢于举报事故隐患的正气。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一旦调动起来,安全生产就会很有保障。
背景: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安全警钟年年敲,安全检查年年搞,而大大小小的安全事故却是年年不断。主要原因不外三种:一是生产组织者受利益驱动,只重效益,不重安全;二是某些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作风不实监管不力,流于形式;三是一些政府官员从局部利益甚至个人私利出发,对安全事故隐患睁一眼闭一眼,甚至充当违规生产者的“保护伞”;尤其重要的是缺乏群众监督。
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监管
案由:提议制定《福建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条例》
议案发起:许怡菲等11名代表
概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事业之一。为确保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养护、托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有关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执业活动等加强监管,同时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合法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规定其享受的国家扶持与优惠的政策,建议出台《福建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条例》。
背景:建国几十年来,福建省社会福利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社会福利事业承托载体的社会福利机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壮大,管理水平也不断提高,同时,社会赞助与支持也不断增强。目前,有许多社会组织或个人介入或准备介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营管理,这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增添了后劲,但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挑战。
遗体捐献要有法律保障
案由:提议制定《福建省遗体捐献条例》
议案发起:许怡菲等11名代表
概要:遗体对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和临床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发展医学事业不可缺少的资源。长期以来,由于对遗体捐献的意义宣传不够,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不理解捐献者捐献遗体的做法。一些近亲属不愿履行遗体捐献执行人的义务,更不愿配合遗体捐献者实现遗体捐献的意愿。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引导人们移风易俗,树立新的现代文明的道德风尚,形成鼓励、提倡捐献遗体和尊重、关心遗体捐献人的社会风气。
背景:上海市于2000年12月15日颁布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它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遗体捐献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仅3个多月,上海市办理自愿捐献遗体登记手续的市民已经突破1万人。《福建省遗体捐献条例》可参照上海市的做法而制定。
尽快填补社会办医空白
案由:提议尽快出台《福建省社会办医管理条例》
议案发起:丁毅黎等10名代表
概要:虽然我国在1994年国务院已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对于社会办医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着不适用和大量空档之处,因此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加快医疗市场化步伐,尽快制订出台《福建省社会办医管理条例》,保护私营、合作、股份制医院合法权益,规范和管理其设立及执业行为是十分迫切和十分必要的。
背景:近年来我省医疗市场改革步伐加快,各种私营、合作、股份制医院不断出现。不久前,我省最大的民营医院长庚医院还宣布落户福州和厦门。如何对这些私营(合资)、股份制医院加强管理,按何种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已显得力不从心。
执行《劳动法》要以法护法
案由:提议抓紧制定《福建省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议案发起:王元榕等10位代表
概要:1995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劳动法》是我国首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的基本法律,但是由于《劳动法》的遵守,需要用人单位投入成本,这些成本短期内不可能为其带来经济效益,因而依靠用人单位自愿自觉遵守《劳动法》是不现实的,应当辅之以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工会监督,但《劳动法》只有简单的两个条文,无法操作,迫切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背景:《劳动法》颁布六年来,实施并不理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在各类企业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诸如非法克扣与拖欠工资、非法用工、拒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任意强制工人加班、不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屡禁不止。同时,现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受人员编制、设施工具等各方面条件限制,面对数量巨大的用人单位,无法切实单独承担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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