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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小金库” 挑战“证据之王”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30日11:20 法制日报

  2001年12月27日,薛秀兰拿到了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她无罪的终审判决书。她悲喜交加,欲哭无泪,历经两年零八个多月的艰难诉讼,尤其是八个月的牢狱之苦使她不堪回首。

  案发“小金库”

  1997年9月22日,在中保财产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钻井办事处担任工会主任兼财务科长的薛秀兰受该办事处经理吴观峦的指派,收下了办事处运险科长王某某交回的汽修厂家返还的“回扣款”64500元,她又以王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因为没有进入财务账,此款成了单位的“小金库”。1998年9月16日,经理吴观峦因个人购买商品房,要求薛香兰为他筹款,薛即将上述存款存折交给吴,并在笔记本上作了借款记录。同年9月18日,吴在自用公款本息34006.98元后,将余款32000元现金交给薛,薛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定期一年,存折一直放在办公室抽屉里。1999年4月1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贪污罪将吴观峦、薛秀兰拘留,同年4月19日转逮捕。

  一审口供定罪

  1999年11月9日,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吴观峦、薛秀兰提起公诉,起诉书称:1998年9月份,被告人吴观峦利用担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钻井办事处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该公司工会主任薛秀兰私分公款66006.98元,吴观峦得赃款34006.98元,薛秀兰得赃款32000元。

  1999年12月9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中,吴观峦及委托的辩护律师对吴观峦构成贪污罪没有异议,只作了从轻辩护。而薛秀兰及委托的辩护律师却认为薛秀兰不构成贪污罪,因此与控方展开了激烈的辩护,分歧的焦点是口供能否定罪。

  控方认为,薛秀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当吴观峦拿回现金32000元准备归还时,薛认为吴差不多只还一半,想吴可能要分这笔钱,加上这些钱时间长了怎么开支没人知道,又未入账,薛就提出要分这笔钱,吴同意了。对此吴一直供认不讳,薛翻供是认罪态度不好。且二被告人的供述在笔录上签字捺手印,合法有效,应认定为有罪。

  辩方认为,控方所举证据,只能证明涉案款64500元的来源,薛秀兰奉命公款私存,吴观峦个人借款、还款的过程,不能证明当吴还款时,二人共谋私分,又占为己有的事实。至于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薛秀兰在侦查阶段就翻供,当庭说明是侦查人员逼供、诱供所致;而吴观峦虽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认罪,但他的供述前后存在矛盾之处,仅凭口供定罪,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疑罪从无。

  一审法院认为,吴观峦、薛秀兰身为保险公司办事处经理、财务科长利用职务之便、合谋私分公款,吴分得34006.98元,薛分得32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贪污罪。于199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判处吴观峦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薛秀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再审维持原判

  一审决后,吴观峦、薛秀兰均未提出上诉。薛秀兰未上诉的原因是本身患有腰脊椎肩盘突出病,被羁押八个月后病情加剧,家中有三岁的小女,怕上诉后被收监,她把最后一线希望寄托在申诉程序上。一审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她即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东营中院经过近一年的审查认为:“该案证据材料中只有两被告人的供述,没有两被告人私分公款的其他可靠证据。”遂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裁定,指令东营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01年3月16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另行组庭再审,控辩双方法庭辩论的焦点仍然是口供能否定罪的问题。公诉机关的举证仍然是一审中搜集的证明材料,没有新证。薛秀兰仍然坚决否认她有共谋私分公款的主客观事实。而吴观峦的口供情况有所变化,一审法院、辩护律师在审讯、会见他时,他曾说是反贪局逼迫他承认的。庭审中,在谈到“共谋”情节时,又两次说薛秀兰开玩笑似的说过二人分了的话,这说明了他贪污的思想动机和实际行为不甚统一。但是,这些微妙的变化并未引起再审法院的注意,吴观峦的供述仍然被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并被认为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作了多次供认,且二被告人的口供相互印证。

  2001年4月1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终审改判无罪

  收到与一审判决书如出一辙的裁定书,薛秀兰坚决不服。她在法定的5天时间内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薛秀兰认罪态度不好,量刑偏轻,适用缓刑不当,应依法判处实刑”为由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值此,控辩双方的较量进入了白热化程度。

  薛秀兰及辩护律师请求东营市人大对审判程序依法监督。市人大法制委非常重视,先是通知东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又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2001年8月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组庭公开审理。因为是终审诉讼,判决结果对控辩双方至关重要,加之十几位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法庭辩论非常激烈。可是,控方认定薛秀兰犯罪除去二人作过有罪供述外,仍然举不出新的证据印证二人合伙共谋私分公款及占为己有的事实,虽然当庭出具了张某的一份证言,将律师的调查活动也写入笔录,反显得补充调查材料客观性较差。而辩护律师则紧紧抓住控方定罪的证据只有二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有罪推定。继而对吴观峦的口供作了深刻剖析:当检察院讯问他时,他承认有罪;当法官审问他时,他否认有罪;当律师发问他时,他说是检察院逼迫其认罪,还怕牵连领导。因此,二被告人的口供基本无证明效力,应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针对抗诉书,辩护人指出,在缺少薛秀兰有罪的大前提下,做出薛认罪态度恶劣的结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故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控辩双方的激烈碰撞,使案情不断发生变化,法庭调查一直认罪的吴观峦在最后陈述中,承认自己过去作了违心的供述,坦白的说只有贪污公款的想法,没有行为,否定了与薛秀兰共谋私分公款的事实,从而瓦解了控方口供定罪的攻防基础,庭审的情况对薛秀兰明显有利。

  休庭后,人大代表立即进行评议,一致认为薛秀兰的行为构不成贪污罪。市人大分别向东营市中院、东营市检察院发函,建议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该案慎重判决。

  业经一审、再审、终审的法庭调查、辩论,口供定罪的意见越来越站不住脚,东营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于2001年12月8日决定改判薛秀兰无罪。至此,这起口供定罪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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