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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平
年终岁末,正是外来务工人员大量返乡的时候,但他们中很多人都是含着眼泪离开他们工作了一年的城市的。据报道,共青团广东省委最近做了一次有关进城务工人员的情况调查,调查显示,80.5%的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10个小时,47%的民工没有休息日;而在外地民工聚集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65%的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和拒发工资的现象。这一 组数字足以让我们警醒: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了多年以后的今天,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保护还有不少空白。其实,外来务工人员受到侵犯的又何止是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呢?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许多有关个人权利的保护,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这个巨大的社会群体来说几乎是一个盲区。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很多权利,在实践中都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与户籍制度挂上了钩。从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到财产权、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生育权、社会福利保障等等,无不与户籍有着密切的关系,离开了户籍,这些权利都很难实现。
实际上,公民的法律权利并不必然与身份和户籍相联。去年年底,一些媒体报道的7名外来务工人员当选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人大代表的事例,就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当前,一些省、市已经开始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削低户籍迁移门槛,将一些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落实与户籍分离等等,这些改革无疑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权利保护迈出了正确的步伐,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和欢迎。问题是这些改革还不够普遍,只局限在少数地方,进展也不太明显,在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城里人与乡下佬、本地人与外来者的标签还非常醒目,身份、地位、待遇也大相径庭。这种状况是造成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原因。
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应当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不应该因为身份、地位等原因而有所缺损。外地进城的务工人员虽然没有本地的户口,但他们同样是共和国公民,同样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建设者,他们的权利保护同样不应当受到忽视。特别是在现阶段,外来务工人员由于经济与社会地位以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对于他们的权利保护,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一些政府执法部门首先应当从思想上树立法律的平等保护观念,在行政执法与社会管理中,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居民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其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大主动执法的力度,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域和企业建立定期的、经常性的劳动保护检查和监察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再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主动为外来务工人员排忧解难。比如最近媒体报道的广东一些地方的政府就开始行动起来,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向本地企业讨要被拖欠的工资,这无疑是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举措,值得其他地方政府效仿。
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法治国家的要义,是社会文明的一部分。当辛苦了一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一无所获,含泪离开伤心地的时候,受到伤害的可能不只是他们自己,还有我们苦心经营的法治和我们社会的文明。因此,外来务工人员的权利保护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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