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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掌握审判权的人,是社会正义和公信的守护者。法官职业道德的关键要求,体现在法官如何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上。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甚至违法犯罪,绝大部分都是因为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上出了问题,也就是说,首先在职业道德上出了问题。那么,法官的职业特性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体现在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上有哪些主要的要求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准确定位。现代诉讼活动,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解决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争。作为法官绝对不是个人在审理案件,无论他判定诉讼当事人那一方胜诉,都是作为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裁决,而并非是他作为个人作出的裁决;这只是一个职务行为,而不是一个个人行为。如果法官能够做到在审判活动中摆正个人与法官职务的位置,他就不会也没有理由向当事人索取好处,从而发生枉法裁判的问题。所有诉讼当事人同样必须明白,胜诉了不必去酬谢法官,败诉了也没有理由去怨恨法官。
二、保持中立。这是法官职业道德中非常重要的要求,也是法官在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最重要的行为准则。法官中立,还必须保证不受到法官本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政治、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种族以及个人情感的左右。法官中立,同时也体现在法官对于社会生活的不主动干预上。遗憾的是,现阶段法官的中立地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保证和尊重,一方面在外部影响上看,时不时地把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承担了本不应该由法院承担的事务;另一方面,在法院内部,一些领导不恰当地提出一些为某一社会阶层服务的口号,使法院和法官在公众中的中立地位发生动摇。更有少数法官为了一己私利或某个团体的利益,违法裁判,使天平发生了倾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从根本上抛弃了法官的中立性原则。
三、保持距离。如同在法庭上法官和当事人永远不可能也不允许坐到一条板凳上去一样,在法庭之外,法官也同样应当与当事人保持距离。只有保持距离,才能产生法官的威严和庄重感。然而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身为法官的人与当事人之间已经毫无距离可言,达到了有损法官职业形象的地步了。有的逢请必到,有求必应;有的称兄道弟,呼朋唤友。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与当事人的关系,当前在这个问题上,有些法官的认识是模糊的,甚至与律师成了什么牌友、酒友、舞友。随着法官与当事人包括与律师之间距离的消失,法官职业的权威性也将消失。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没有距离,就没有权威,更没有公正。 (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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