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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的案件形形色色、纷繁复杂,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非公开的信息,比较典型的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者主要以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为表现形式;后者则包括个人的身体缺陷、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私人信件、电话内容等等。无论是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都是权利人不愿公开或一旦公开将对其生产经营或者私人生活造成不同程度损害的“秘密”。此类“秘密”为法律确认,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侵犯。但是,法官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地适用法律,往往需要全面了解直至深入地 分析研究这类信息。因此,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所谓的非公开信息对他们是“不设防”的。当然,法官也应当清楚,权利人将自己的“秘密”展示在他们面前,其实是一种无奈之举,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公正合理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试想,如果因法官行为不当而致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被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则法官的公正和中立何从谈起,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又何在呢?恐怕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打击,比承担败诉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他们丧失的将是对法官人格乃至法律正义的信任。
因此,法官应在职务外活动中约束自己的言行,不得披露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上述非公开信息。这是每一名法官都应当恪守的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为此,首先应增强保密意识。意识支配行为,法官泄露权利人的秘密和隐私,往往是思想上不够重视的结果,比如对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哪些属于个人隐私,它们对于权利人的重要性等等,认识不清或认识不足。其次,应当在业外活动中审慎行事。不与无关人员,包括近亲属和不参与本案件审理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谈论案件涉及的非公开信息。既不屈从于外来压力,也不借自己所知炫耀显示,更不能为谋取一己私利置法官的职业道德于不顾。每一名法官都应当把保守其以法官身份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作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宋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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