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一月二十日电(记者郑珊云)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今天在此间审议决定,自即日起废止《福建省鼓励归 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等四项地方性法规,废止十三项决定决议及五项法规解释。
废止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法规、决定决议与WTO规则不相一致,已有了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其中,《福建省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通过,主要条款规定了给予归侨侨眷企业 在土地使用、所得税、能源供应、交通等方面的优惠措施。而近期国家先后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并无土地使用、能源供应、交通 等方面的优惠。
因此,该《规定》给予归侨侨眷企业的优惠规定,超出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所给予优惠的范围,违反了 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
今天废止的另三项地方性法规是《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福建 省财产拍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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