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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某市公安局为了打破过去刑侦工作中“吃大锅饭”的现象,给每个侦查员充分施展破案才华的机会,对发生在该市的大案进行公开招标,中标人(刑侦小组)承担一定的风险抵押金,如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案子破了,风险抵押金将全部退还,中标人还能拿到2万到5万不等的奖金。如果案子破不了,不但没有奖金,风险抵押金也将被充入招投标破案奖励基金。(2001年12月18日《北京青年报》)
如今,招投标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在公安机关引入招投标办法进行破案,不能不说是个创举。应当肯定,该市公安局出台这一办法的初衷是好的,但仔细想来,却有不妥之处。不妥之一,在全市公安系统进行招投标,打乱了公安系统内部刑侦案件的正常辖区划分,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东城发生了案件,而东城的刑警通过招投标中标了西城的刑事案件,那么,东城的案件谁来负责?不妥之二,有为钱办案的嫌疑。一些易于侦破的案件,各刑侦小组争着去办,而对一些影响恶劣、侦破难度大的案件,则无人去投标。如此,则背离了搞招投标、提高破案率的初衷。不妥之三,会不会出现各刑侦小组之间为拿奖金而串通一气,压低风险抵押金,抬高奖金数,否则不破案的情形?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采取得力措施调动公安刑侦人员的破案积极性是公安机关内部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尽管目前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工作是非常辛苦且带有一定危险性的,而他们的待遇还比较低,但是,国家设立公安机关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保治安,对这样的分内之事,也要拿奖金来调动,百姓如何评价?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而不是企业单位,公安刑侦人员是国家公务人员而不是企业员工,唯奖金是图,只能损害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的形象。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不敢为此举叫好。(萧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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