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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说明,法律加重了工会组织的责任,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组织的一种义务规定了下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逐步减少,非公有制企业大量增加,企业成了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主体和民事主体。企业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 ,难免会在生产过程中忽视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在分配时减少人力成本的比例,自觉不自觉地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工会工作面临的突出任务和广大职工对工会的基本要求,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也就日渐鲜明。
这次修改工会法,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责是修改的重点中的重点,修改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一重点展开的。修改后的工会法在第六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具体规定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两个主要手段:“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就使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工会法的总则中有了规定,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
为了进一步规范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条增加规定了相应的条款:“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同时,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这次修改未做大的改动。但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在这一方面的权利却在第三十七条专门作了规定:“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这说明,职工代表大会等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形式不仅仍然得到认可,而且要使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也能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手段外,工会法还规定了其他的手段,如第十九条的工会要求纠正权,第二十条的工会的交涉权,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权,第二十五条的调查权,第二十六条的参加权,第三十三条的参加研究权等等。
工会维护的职工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宪法、工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主权利,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权利,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和经济权利等。其中,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权利,是工会维护的重点。(未完待续)(谢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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