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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月8日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自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以来召开的第五次会议,也是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相信此次会议必将成为新世纪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而载入中国环境保护的史册。
当今世界,环境保护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并深刻影响着人民的生活。目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但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的现状却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状况日益迫切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这次会议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必须抓住机遇,乘势前进,落实会议精神,把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抓实、抓紧、抓好。
在人口继续增加、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条件下,“十五”期间环境保护要重点抓好三大任务:一是减轻环境污染,到2005年全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要比2000年减少10%。要结合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巩固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建设,改善能源结构,通过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二是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要得到明显改善。重点流域、区域、城市、海域的环境治理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工作成效直接影响到全国人民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信心。我们必须扎扎实实落实各项治理计划,努力使环境治理见到实效。特别是北京市要加大治理力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为履行“绿色奥运”的承诺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地也应抓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作为治理的重点,认真抓出成效。三是加强生态保护,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大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特别是对西部脆弱地区和环境敏感地区,要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坚决控制新的生态破坏。要继续抓好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
为了适应新世纪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要求,为了确保“十五”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强化环保立法,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目前,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生物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亟待在“十五”期间完成。此外,在“十五”期间需要完成的立法还有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加入世贸的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多项环境标准。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必须加强环境执法,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重大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充分发挥环境法律的保障作用。同时还要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功过奖罚分明。
党中央、国务院对环保工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为治理环境污染改变我国的环境状况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国人环保意识的迅速提高,环境治理成效的不断显现,更使我们对消除环境污染充满了信心。我们坚信,随着新世纪中华民族前进步伐的不断加快,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必将是湛蓝的天空、清澈的河流、绿色的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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