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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审议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09日03:23 人民网-人民日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趋突出,而1988年出台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不少内容明显滞后,难以有效制止和惩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迫在眉睫。为此,去年12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1至10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6.6万起,造成7.98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7亿元。许多委员在会议上大声疾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此,草案在明确规定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道路通行基本条件和基本规范的同时,针对近几年来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实际情况,还规定禁止“带病”车辆和超载车辆上路。

  为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驶,一方面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草案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上路行驶的报废车、拼装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重大交通事故往往与超载有关,为防止超载运输,草案规定,机动车装载应当符合核定的载人数、载质量,严禁超载。超载车辆首先必须消除违法状态,再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反超载是正当、合法的,但不能以罚代管。去年全国开展了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和集中治理严重超载违章行动,但有些地方却以治理为名乱罚款,引起司机和车主强烈不满。江西一名司机在一次长途运输中一路上先后被无端罚款370元。他气愤地说:“明明没超载,偏说你超载了,以同样理由重复罚款,反超载变成以罚代管。只要交了罚款就可让违章超载车通行,反超载也就失去了其本来意义。”

  机动车驾驶人与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草案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草案还着重对驾驶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作了规定。在讨论中,有委员认为,酒后驾车对交通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草案对酒后驾车的相应处罚规定得太轻,建议加大这方面的处罚力度。也有委员认为,新驾驶员刚拿到本就上路,对交通安全构成隐患,建议强制要求新驾驶员驾车上路时,采用明显标志,以提醒他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轻微事故可自行解决

  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滞后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要等交警到现场处理。草案因此作出了轻微事故可自行解决的规定,凡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目前,已有地方试行这种快速处理办法,对于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堵塞,效果十分明显。

  过去人们打交通事故官司时,必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后才能提起诉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这样既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按草案规定,今后这类官司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活动更规范

  当前,滥罚款、当场处罚不开罚款收据、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交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草案作了13项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不得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时间;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对违反这些规定的,根据其危害程度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议中,许多委员认为应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强交通安全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消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乱执法、滥执法等现象,做到既严格管理又方便人民群众。有的还对如何规范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的执法行为,尤其是个别交警为完成任务乱罚款、乱纠违章,停车泊位乱收费,野蛮执法,以及驾驶员违章知情权等发表了意见和建议。本报记者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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