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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袁成本)本报2001年8月20日三版报道的“公司根本不存在,却能屡屡赢官司———葫芦岛曝出糊涂案”一文有了下文: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为由,发回连山区法院重审。
这桩“糊涂案”由一起借贷纠纷引发。1996年8月,葫芦岛市“金华公司”状告内蒙古林东京盛选矿厂,要求返还3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在原告的证据中,既有借款合同,又有汇 出资金的凭证。然而,借款合同却是与原选矿厂副厂长耿庆有签订的,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一直被蒙在鼓里。
1996年12月,法院判决“金华公司”胜诉。第二年4月,选矿厂派员前往“金华公司”核对账目。这时,主审法官告知,“金华公司”已被“注销”。之后,经反复调查,既没有找到“金华公司”的法人登记注册档案,也没有发现其注销档案。“糊涂案”丑闻从此引爆。
选矿厂一贫如洗,没有执行能力。1997年9月,连山区法院“发现”漏列了被告北京鑫泉公司。1998年3月,该院判决选矿厂返还“金华公司”30万元借款,13.8万元利息上交国库,鑫泉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居然成为诉讼主体并赢了官司,鑫泉公司愤而上诉。葫芦岛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1999年11月,连山法院从鑫泉公司账户上划走了34.7万元。
2000年11月,葫芦岛市中级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裁定书称:“金华公司未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及颁发营业执照,属非法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法院首次正视了“金华”的假公司问题。
2001年6月,连山区法院再次判决两公司还返30万元“借款”,但其承受人由“金华公司”改为“金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春香个人。鑫泉公司再次上诉至葫芦岛中院,12月19日,该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截至目前,葫芦岛市两级法院对该案至少作出8次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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