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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放宽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31日15:2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2月31日消息:录音录像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一项司法解释中明确 的。

  据光明日报报道,这项名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把“非法证据”严格限定在“以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这就是说,过去常因未获他人同意而取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只 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 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将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而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项司法解释对“新证据”进行了解释,对举证的时限作了规范。这些规范旨在遏制一些当事人在庭审前不提供证据 ,在庭审中经常搞突然袭击,或者一审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从而拖延诉讼的行为。

  该项司法解释还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了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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