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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一批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
这批被废止的司法解释将自2001年12月28日起不再适用。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如当地无外事处可就近与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转知苏联废除苏联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淑芬与黄正宽离婚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玉琴与山田良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驻外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批
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本国住我国领事馆人员为诉讼代理人,可否允许问题的批
复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个人版权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知;
最高法院关于水路货物逾期运到,因货物价格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复函。
据了解,这批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中,有的已被现行法律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有的与修改后的法律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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