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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单位普查的对象是哪些?
本市基本单位普查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2.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基层表分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的主要内容有:法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主要业务活动(或产品)、执行会计类型、控股情况、隶属关系、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全年营业收入、企业资产情况等;建筑及房地产开发业要填报企业资质等级;零售、餐饮业还要填报经营方式和营业面积等内容。《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与《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比较,减少了执行会计类型、控股情况、隶属关系等内容,增加了归属法人单位情况。
3.普查将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登记?
此次基本单位普查,北京市成立了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普查机构,普查方法采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直报单位由市普查办公室负责,在地统计单位由各区县普查办公室负责。在地统计单位由居(村)委会组织经过培训的普查员,对所辖地域的各类单位进行清查,在确定单位类型的基础上将普查表发放到所有单位,并对普查表的填写方法进行具体指导。也可采取由普查员直接到单位填写普查表的办法。
4.哪些单位填报甲表?哪些单位填报乙表?
依据《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中规定,普查基层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甲表)的填报范围为全部法人单位和比照法人处理的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乙表)的填报范围为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要具备三个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要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产业活动单位分两大类:1、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由各级登记主管部门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单位。例如:单位内部服务机构必须对外有服务或劳务;企业(单位)法人未单独登记的本部或总部;划分产业活动单位,以法人单位的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为准。
5.被调查单位应协助普查员做哪些工作?
根据《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中第六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对普查工作,各被调查单位应打消顾虑,积极配合各级普查机构派出的普查员的工作。在清查阶段,普查员与被调查单位联系后,被调查单位应由主管领导了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职统计人员或相关人员专人负责,向普查员提供准确无误的联系方法和本单位的简要情况。在登记阶段,被调查单位应由相关人员,按普查要求,准备好本单位持有的各种相关登记证书、会计帐簿、统计台帐作为登记资料,并认真阅读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或《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背面的普查表填写说明,在普查员指导下,据实填写本单位各种情况。
6.在填报普查表的经济活动等项目时,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根据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统计调查对象应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普查中登记的经济活动项目内容包括企业资产情况、营业收入等,应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获取相关数据。
第三、多产业法人单位在填写甲表的经济活动项目时,应该填写包括法人本部及所有分支机构的全部情况的数据,法人本部及其他分支机构所填写乙表中经济指标合计数应与甲表相关数据基本保持一致。
7.若被调查单位拒绝填报普查表,将有何处理办法?
首先要进行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仍然无效的依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对不提供真实统计资料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阻挠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利用职权擅自修改或授意、强迫统计人员修改真实统计资料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统计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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