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在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架设线路外供电力,销售电能,被许昌市法院一审判决侵权,限期拆除外供线路,并赔偿原告禹州市电业局经济损失85.629万元。记者昨日从禹州市电业局获悉,此纠纷在双方的协调下将得到妥善解决。
今年3月,禹州市电业局发现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私自向外供电营业,以自定电价吸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和庭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对供电营业区实行供电专营许可制度,被告的经营范围是火力发电,未经批准私自销售电能,侵犯了原告在禹州市的合法供电经营权,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在法定时间内,禹州市第一火力发电厂没有提出上诉。现在,该发电厂的企业法人已经更换,并同意将原来架设的线路转让给禹州市电业局。 (李敬欣 贺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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