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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惠屏通讯员金松卫)从现在起,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打醒“十二分”精神,今后凡是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都将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讨论通过的《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63种行为将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对负直接责任者其过错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
该《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办法》将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为3种: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6种:一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是通报批评;三是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是扣发资金;五是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六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等行为,将从重处理。
《办法》还规定,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否则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的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行政过错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行政过错责任的15种行为: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三、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四、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五、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六、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七、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八、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九、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
十、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一、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二、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三、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十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管理过程中,应当追究征收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8种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应当追究检查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9种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追究执法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11种行为: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一、其他违反实施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5种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
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4种行为: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11种行为: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公文办理中遇到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七、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八、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发文的;九、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一、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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