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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根据有关规定,今年起,将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的方式安置,日前我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等14个部
门联合发出《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要
求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该意见规定,我省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实行属地管理,由
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市辖
区,下同)负责接收安置, 各级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他们的安置管理
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
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至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
用聘用(以下简称“被单位录用”)期间,逐月领取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
税,退役金由省军转办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预算,经批准后逐级划拨。经济比
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
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享有的购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按当地
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和解决,被单
位录用后,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
择业的军转干部未被单位录用期间,统一参加安置地基本医保,并享受公务
员医疗补助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
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他们而新办且安
置数占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丘剑华、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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