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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江苏网12月22日消息:据悉,经南京市政府同意,从2002年元旦起,南京市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是自年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又一次“提标”。
南京市是全国最早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之一。当时的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仅120元,实施区域主要是6个城区,保障范围以原有的民政对象为主,救助资金和保障范围有限。为构筑城乡居民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权益。
1998年,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在深入调查论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放力度,将这一保障范围从原有对象扩大到下岗困难职工在内的全员纳入;并以这项制度为核心,建立了以“资金救助、政策救助、实物救助、服务救助和结对救助”为内容的“五位一体”的救助网络,全市还成立了12个社会救助中心,90多个社会救助站,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由1996年建制之初的2600人扩大到近4万人,全年城乡发放保障金3000万元。
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提高标准后,10个区(不含江宁区)人均月救助标准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220元,其它区县“低保”人员每人每月也将增加5至10元。经过这次“提标”后,预计南京全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将由现在占城镇总人口的0.8%,提高至占城镇总人口的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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