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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罗爱萍) 昨天上午,广州市中院对广东省邮电管理局原顾问兼副总经济师刘钊挪用公款3800万元一案(本报4月27日曾作报道)进行一审宣判:刘钊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刘钊挪用公款炒股非法所得的248·8万多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钊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钊(42岁,河南郑州人,博士后)利用其担 任广东省邮电管理局(下简称省局)副总经济师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省局属下的邮电工程管理中心应上缴省局的工程包干结余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等,后经催促于1999年3月31日归还该款;1999年3月28日,被告人刘钊利用其担任省局计财部主任、副总经济师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顺德市电信局应上缴省局的资金人民币8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后经催促于同年5月4日归还该款;至2000年5月29日案发当天,被告人刘钊非法获利人民币248·8万元。
今年4月6日,广州市检察院就此案向广州市中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26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控辩双方对刘钊挪用公款用于炒股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刘钊炒股是为公还是为私,其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刘钊辩称炒股是职务行为,未用公司名义炒股是基于内外部因素考虑,自己也没有挪用公款为个人炒股的动机和条件。
法院认为,首先,刘钊当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省局属下的财信投资公司本身设有股票投资业务,并有严格的操作及监管制度,而刘钊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既没有在单位备案,也没有向领导请示汇报,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后来刘钊还将账户交由妻子接管,均表明该账户完全是刘钊私有账户。刘钊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属情节严重。鉴于案发之前,刘钊已归还全部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虽刘钊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但庭审时刘钊否认犯罪,故刘钊不具备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钊表示,法院采纳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有罪,他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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