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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如何强化对诸如不注意法官仪表形象、违反禁酒令、迟到早退等轻微违纪违规者的教育和管理?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推出了一项新制度———警诫制度。所谓警诫,即警示告诫,是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一种行政教育措施。
通过对近年来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分析,临沂中院党组认识到,多数违法违纪行为 都不是偶然的,而是首先在一些细节、小处放松了警惕,进而习以为常,逐渐滑向违法违纪的“泥潭”。临沂中院为此推出了这项警诫制度,旨在从小处着手,防微杜渐。
为确保这项措施的落实,临沂中院列举出了42种应受警诫的轻微违纪违规情形,明确“警诫线”。警诫权由中层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实施,警诫前要提出书面警诫意见和违规事实及证据材料,报院监察室审核备案。干警对警诫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辩;中层负责人和监察室应对其申辩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议决定。被警诫人应在收到警诫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申辩的,应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和改正意见。干警年内受到一次警诫的,扣发1个月的法院岗位补贴,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受到两次警诫的,扣发3个月的法院岗位补贴;受到三次警诫以上的,扣发全年法院岗位补贴,调离原工作岗位,待岗或培训。
(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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