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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
此案属复议前置,提请广州市中院驳回。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条例》规定,番禺区政府认为本案属复议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广州市中院驳回起诉。
理由二
洛溪大桥的收费许可证是合法有效的。1988年,省经委向番禺区政
府下发了收费标准的批复,番禺区物价局根据该批复向洛溪大桥收费站核发
了《收费许可证》。1995年,根据省物价局的通知,番禺区物价局向该
站换发了新版的《收费许可证》,该站的收费是依法申领了《收费许可证》
的。
理由三
纳入洛溪大桥收费站的收费项目,经省政府批准。洛溪大桥主要的配套
工程迎宾路和沙溪大桥,在1992年经省物价局批准纳入洛溪大桥收费站
收费。1997年9月,省交通厅同意将八项配套工程纳入洛溪大桥收费站
统筹收费偿还投资本息。1999年4月,省计委同意番禺洛溪大桥到大石
大桥统筹收费偿还投资本息。1999年5月,省政府批准对八项工程纳入
洛溪大桥收费站统一收费偿还投资本息。
理由四
工程仍需还贷,收费还应继续。洛溪大桥及其配套工程建成并收费后,
1999年6月,省审计厅进行了审计,结果显示扣除历年的桥费收入到1
998年底还有54896万元的投资本息需要回收。据统计,到2000
年底尚未收回的有42949万元,将继续按规定收费以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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