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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12月4日消息:前不久在苏州举办的中国宪法研究会2001年年会上,“宪法司法化”成为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焦点。
《检察日报》今天发表乐欣的文章指出,宪法司法化的意义在于以司法的方式裁判宪法争议,从而为某些社会冲突提供和平而理性的解决途径。
文章说,据统计,中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共有18项,但在具体法律中涉及到的只有9项,其余的则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条款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司法保护呢?如果可以,这种做法的空间又有多大呢?
文章引述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观点指出,持肯定观点的人主张,既然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司法机关直接引用宪法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既是客观现实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迫切需要,否则很难改变宪法规定长期被“虚置”的现状。
文章引述说,持反对观点的人则认为,我国制定法的传统原则上并不允许法官造法,这种由司法机关抢占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修宪、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等职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司法抢滩”的行为,受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不可能有太大成效。“司法抢滩”虽有其现实基础,但从宪法适用的科学性和长远性来看,应另辟蹊径,对“司法抢滩”解决宪法的适用问题寄予很大希望显然是不明智的。
文章指出,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问题上,目前世界各国宪法诉讼普遍采取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模式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另立机构的模式。在普通法院模式下,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受理宪法案件,即由法院来行使违宪的司法审查权。但这需要在体制上确立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并且对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较高。采取另立机构的模式如设立宪法委员会,使其在全国人大领导下工作,但这样的宪法委员会一般来说规模不是很大,这就涉及到它有无时间和精力解决全国的宪法纠纷与宪法诉讼案件问题。
文章总结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任重而道远。(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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