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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武汉12月3日电 从本月开始,湖北省将11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纳入地方税收管理范围,所属此类费收均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发票。
这11类项目包括: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不属于政 府行为的服务性收费;
未经教育、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学校的学费收费及经营性的职校、技校收费;
除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外的考试收费;
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价格评估师事务所、土地评估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公证处收费除外);
除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由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外,由省政府批准的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除公安机关在自建或管理的查扣、待处车场内对停放的车辆所收取费用外的其他各种停车收费、洗车收费;
举办体育、杂技、演出、音乐等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的门票收费;
经营性的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车辆、房屋及其他资产出租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
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应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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