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陕西省物价局近日批准咸阳、安康两市开征污水处理费,并调整安康市自来水销售价。居民生活用水最终负担价咸阳为每吨1.16元,安康为每吨1.15元。
省物价局通知指出,污水处理费由咸阳市环保主管部门或委托自来水公司收取,收取标准为按实际用水量计算每立方米0.16元。征收范围为咸阳市辖区内自来水用户以及使用自备井的企事业单位。开征污水处理费后,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污水
安康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部门或自来水公司收取,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05元,其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征收范围为安康城区自来水用户(菜农和农民暂不征收)以及使用自备井的企事业单位。原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取消,原价外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水资源费等仍按原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以上两市政府确定。(记者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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