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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鹏) “将含有重金属、病原体和其他难以实现生物降解的废水,未经单独处理排放或者稀释排放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设施未正常使用,导致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是记者在今天召开的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草案中看到的,北京市正在积极立法防治水污染问题。
据了解,北京市在1985年实施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但是1996年国家进行了大法的修订,确立了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原有的法规不再适应北京目前的新情况,所以制定新的关于防治水污染的地方性法规非常迫切。
据北京市环保局局长赵以忻介绍,北京目前水污染状况相当严峻,在去年检测的79条河段中,只有20条河段的水质达到标准;本市城近郊区的地下水水质也呈现明显的两极分化,水质较差和极差的占55.9%。这种状况主要是由于近年来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力度相对薄弱等原因造成的。这次制定防治水污染的新法规就是针对当前本市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改善水质量环境提供法律依据。法规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监督治理、城市污水治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防止生活饮用水源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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