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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筑起国企资产“防蛀墙” 国资流失就严处企业领导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8日13:29 法制日报

  本报烟台11月27日电(通讯员张坚栋 记者冉多文)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终身不得担任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领导职务。这是山东省烟台市今天出台的《国有资产损失查处暂行办法》的规定。此举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筑起了一道“防蛀墙”。

  该办法规定,对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因违法乱纪造成国有
资产流失的责任人,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将根据损失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追回实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期间的奖励(包括奖金、股权、实物等),并规定其在一定时期内或终身不得担任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领导职务;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还规定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较大,导致企业不能正常运转的;利用职权或组织策划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妨碍、逃避查处以及故意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和材料的责任人,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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