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在广东省政府拟订的《草案》所列七类收容人员中,规定孕妇
和哺乳期妇女不收容,有关部门表示这是从保护两种人群的角度考虑的。省
人大内司委则认为上述两种人群是应当得到救助的对象,建议省人大常委会
在审议时予以删除。
在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在规定了七类人员应予
以收容之后特别规定“上述人员中的孕妇、哺乳期妇女不收容”,在其后的
立法说明中也没有对此规定 讲出原因,颇令人费解,不知道是照顾孕妇和哺
乳期妇女的特殊身份还是因为历来惯例。然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其初
审报告中则专门就此提出异议:认为孕妇、哺乳期妇女是应当得到救助的对
象,因此建议删去这个规定。
记者随后为寻求关于把孕妇、哺乳期妇女排除在收容人员之外的法律依
据和初衷相继采访了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省法制办和省公安厅治安处。省
民政厅事务处负责人表示这个规定不是出自他们,所以不太清楚,并建议记
者找省法制办。对于现行收容中是怎么执行的,收还是不收孕妇、哺乳期妇
女,他表示是不收的,主要是基于保护的考虑。记者后来通过省法制办了解
到这一规定是省公安厅治安处参与制定的,于是辗转多次终于找到知道这个
《草案》的人员,但他没有正面答复,表示等省人大通过后才说。当记者一
再追问这个规定有无法律依据时,他表示肯定有,并且说“肯定是基于保护
(孕妇、哺乳期妇女)考虑的。”各方说法虽然不是很明确,但还是可以看
出来,“保护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是将其排除在收容人员之外的理由。
既然出于良好初衷,那为什么省人大内司委在审议中以“孕妇、哺乳期
妇女是应当得到救助的对象”为由建议删除这一条规定呢?省人大有关部门
负责人对记者的提问表示为难,希望在今年底或明年1月份再审议通过后再
说。不过,他不讳言政府和人大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立法分歧。(本报记者王
钧 通讯员任宣)
    订阅社会新闻短信 中手机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