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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
本报北京11月22日讯(记者徐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昨天,上海、内蒙古高级法院对两起金融诈骗案件分别作出终审裁定,涉案4名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
上海金棠制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沈林龙,在任职期间,以公司名义,使用诈 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钱款3400余万元,采用变造银行进账单等手段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650余万元,采用签发空头支票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还伙同吴韵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16万余元。2001年7月5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人沈林龙作为金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沈林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案被告人吴韵帆伙同沈林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为沈林龙提供隐藏处所并作假证包庇。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江苏省常州市农民李复初,以2.3万元从江西省南昌市无业人员龚志远手中购得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于1998年1月持该虚假汇票前往包头市,与在常州的龚志远电话密谋,由龚志远假借出票人名义给包头某银行拍电报对假汇票予以确认,从而骗取他人贴现款人民币93万元。同年2月,李复初又向龚志远购得20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一张,再次行骗时被抓获。2001年7月3日,包头市中院经公开审理,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李复初、龚志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上述4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上海、内蒙古高级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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