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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被处罚对象涉嫌刑事犯罪,但却徇私舞弊不将应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法院判决———
2001年11月1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队长邓晓光因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被一审法院判决有罪。
今年4月23日,牡丹江市阳明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牡丹江人张德平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价值9万元的119件“双福”牌香烟被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仅以没收了事。此案张德平涉嫌非法经营罪,烟草专卖局稽查队主要领导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01年11月8日,阳明区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牡丹江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队长邓晓光立案侦查。
面对检察官邓晓光承认:张德平非法运输卷烟,今年3月6日被查扣。在处理此案中,考虑到本部门利益(罚没的香烟每一条都有提成;罚没香烟变卖上缴财政还有返款;按刑事案件处理则没了这些部门和个人利益),致使张德平未及时受到应有法律责任的追究。
检察机关认为:邓晓光明知张德平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为了个人和本部门的利益,徇私舞弊将应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移交,降格处理以罚代刑,触犯了刑法。
11月14日,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罪名,一审判处邓晓光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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