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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石湾有“南国陶都”之称,但当地一些陶瓷企业最近“有点烦”,
他们投资数万甚至几十万元的燃气设施遭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查封,要求
他们无条件地“改弦更张”————不准用瓶装气只能用管道气。记者近日
采访时发现,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是一份佛山市政府办公室的“红头文件”
。
企业投诉:自建供气设施被查封
今年3月份以来,本报陆续接到佛山市一些企事业单位的投诉,投诉的
内容大致一样:佛山市燃气公司利用佛山市政府办公室的一份“红头文件”
,强行向他们推销市政管道燃气,原来投资数万元的设施不让再用,必须再
增加数万甚至十多万元的生产成本。
佛山市区一家经营饮食行业的外资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他刚到佛山投
资经营时,前后投资20多万元自建燃气供应设施,其设施完全符合国家规
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也通过了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并取得了《广东省燃气
使用许可证》。但最近佛山市政府燃气管理办公室(简称燃气办)和该市质
监局有关工作人员却没收了他的《广东省燃气使用许可证》,称他自建的燃
气设施“不合格”,也不让他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整改,而是强令他无
条件地使用佛山市燃气公司的管道燃气。
佛山市石湾区是一些中小陶瓷生产厂家的集聚地,这些厂家为了节省生
产成本,一般都自建供气设施,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通过了消
防部门的验收,但该市燃气办和质监局近来却以“突然袭击”的方式,将他
们的燃气设施予以“查封”,有时一天查封100多家企业的设施。这些企
业被告知解决的方式只有一个:无条件地使用佛山市燃气公司的管道燃气。
这些企业纷纷向记者诉苦:现在陶瓷行业竞争激烈,石湾陶瓷生产优势一年
不如一年,政府有关部门却要让他们无谓地增加生产成本,这样发展下去无
疑是死路一条。
红头文件规定:无条件使用管道气
佛山市燃气办和质监局查封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的依据是一份“佛府办[
2001]020号”的“红头文件”。
记者从被查封企业处得到了这份文件,这份文件的标题是:《转发(佛
山)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对燃气自供单位进行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主要内
容有4点,其中最让企业感到困惑的是《通知》中说:
“凡具备采用(佛山)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的燃气自供单位必须直接
使用市政管道燃气,并无条件拆除原液化石油气自供设施。”
“暂时未具备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条件的燃气自供单位……在具备市政燃
气管道供气条件后,一律无条件拆除,直接使用市政管道燃气。”
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回应:若与法规冲突会纠正
就企业投诉的问题,记者咨询了佛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得到
的答复是:如果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红头文件”与相关法规相违背,政府
会重新发文来“校正”。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不是法律专家,在发
文时不能保证文件百分之百地不与有关法规相冲突,文件发下来后,会听取
执行部门的意见,如果发现文件与相关法规有冲突,会根据反馈意见,对文
件作出解释、说明,或重发一文来“校正”前面的文件。具体而言,这位工
作人员说,如果有企业认为《转发(佛山)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对燃气自供单
位进行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一文与相关法规有冲突,企业可以先咨询法律
部门,然后向政府发文部门反映,政府有关部门也会加以纠正、改进。
律师说法:瓶装气受法律保护
带着这份“红头文件”和佛山市企业界的一些疑虑,记者走访了广东联
合律师事务所的符俊律师。
符俊律师看完“红头文件”后认为,该文件的内容很明显同相关法规相
违背。他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26日通过的《广东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同一城市的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
实行多家经营。”这里充分肯定了瓶装燃气的合法性。第14条在“燃气经
营企业”后特别注明“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这说明佛山市的大部分企业采用的自建燃气设施(瓶组供气)是受法律保护
的。
使用管道燃气是否具强制性?该《条例》的第8条有规定,“已有管道
燃气的地区,对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
用管道燃气。”很明显,这里的强制性只针对“高层民用建筑”。
符俊律师说,佛山市有关部门拿着“红头文件”强迫企业不准用瓶装气
只能用管道气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也与保护消费
者权益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法规相违背。
省人大法工委说法:与法规抵触文件无效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这一问题接受了本报记
者的采访,这位负责人认为,佛山市政府办公室所发的这份“红头文件”不
能作为燃气公司推销其管道燃气的依据。
这位负责人说,在安全得到保证的前提下,企业是用管道燃气还是用瓶
装燃气,完全拥有自己的选择权,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政府部门不能干
预,更不能强买强卖,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受法律保护。
至于有人拿着政府“红头文件”查封企业的燃气设施,这位负责人说,
“红头文件”作行政依据只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如果企业对此不满,可以
诉诸法律,让法院来审查“红头文件”是合法还是与法规相违背。
这位负责人一再强调,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发文,一定不能与现有法律
法规相抵触,否则,其文件是无效的。(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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