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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鹏)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于今天正式颁布,首次明确提出法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等情况,院长和副院长应当引咎辞职。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介绍,目前仍然有少数法院的领导干部存在责任心不强、工作飘浮、讲形式、走过场、只图虚名、不求实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现象,甚至出 现了严重问题,引发群众不满。因此,最高法制定《引咎辞职规定》是进行职务调整的一项有力措施,对那些虽然不构成撤职、降职处分但是不宜担任原有职务的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职务调整。据了解,法院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院长和副院长就应主动提出辞职:一是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是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三是法院在装备、行政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了这些情形,院长和副院长不能主动提出辞职的,上级人民法院将建议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罢免、撤换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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