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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始受理领养子女赴港定居的申请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02日14:33 深圳商报

  【本报广州电】 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获悉,广东日前已正式开始受理领养子女赴港投靠养父母的申请。

  按照通知规定,内地收养子女申请赴港定居必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证明;2、养父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3、养父母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4、收养关系证明,其中1992
年4月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备齐有关材料后即可向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加具意见后连同材料一并送交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批准后将调查结果对外公示,15天无人举报或投诉的,将有关资料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将申请人养父母的有关资料转送香港入境事务处对其收养资格以及身份情况进行核实;经港方调查核实收养关系真实且符合赴港定居条件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申请类别打分排队,从明年起将根据2002年赴港定居审批分数线有序安排赴港定居。(记者古国真通讯员李世威肖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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