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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吃人”的悲剧重演了。自去年初以来,广东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结因农村用电疏于管理,导致无辜群众伤亡的案件就达10多起。
昨日终审判决之后,主审法官余银芳说,电力事故决非个别、偶然现象,农
村用电管理措施跟不上,农民用电知识严重滞后,已成为很大隐患,加强农
村用电管理刻不容缓。
八龄童触电身亡
昨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八龄童小欢触电身亡案进行终审判决,拖
了一年多的案件终于了结,但是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农村电力管理中的隐患,
却并未消除。
去年10月24日下午放学后,五华县长布镇某村年仅8岁的男孩小欢
(化名),背着书包高高兴兴地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小欢呼朋唤友去河边
挖蚯蚓,准备钓鱼。
5时30分,兴高采烈的小欢来到河堤变压器旁的一根电线杆下,毫无
防备去挖蚯蚓时,惨剧发生了———一股强大的电流穿过了他幼小的躯体,
小欢“咚”的一声,来不及说上一个字,甚至连一个痛苦的呼声都来不及喊
出,就仰倒在长满荆棘的地上,四肢颤动了几下,再也没有起来……
“是谁家的小孩睡在路边?”一路过的村民觉得蹊跷,定神一看,“啊
,那不是小欢吗?他怎么了啦,快来人呀!”随着呼救声,从四面八方涌来
了村民。
只见小欢的脚边有一条生锈的钢筋拉线(用于系牢电线杆),拉线上端
正缠着电线杆一块横担角铁(用于安装固定瓷瓶,电线就缠在瓷瓶上)。一
个村民小心奕奕地把小欢拉过来,立即施予人工抢救。小欢的父母闻声赶来
,见到儿子僵直在地上,悲痛欲绝,急忙把儿子送到镇卫生院抢救。然而,
一切都太晚了,孩子死了。
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拉线又怎能电死人呢?抬头一看那电线,人们不
禁吓出一身冷汗————10多条电线从两根紧挨着的电线杆穿过,横七竖
八,纵横交错。为防线路引起短路,当地的长布镇水电管理所特意将S村4
条专用线路上系了几块石头,让其下垂彼此拉开点距离。发生事故的两根电
线杆,一根是S村生活用电线路,另一根是村个体户叶某生产专用线路,两
根都是10多年前由长布镇水电管理所架设的,架设后有一些改造维修。稍
后,村另一个个体户李某为开木器加工厂,经水电管理所批准,并由该所将
加工线路架在叶某的电线杆上。前一段时间,该村生活用电线路的电线杆发
生倾斜,但一直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不知何时,S村裸露电线粘到叶某
专用线路一块横担角铁上,角铁又与拉线相连。这次小欢去挖蚯蚓时,无意
碰到拉线,一下子就被击倒了。
当看到还粘在220V电线上的拉线,为小欢施行人工抢救的村民不禁
暗暗庆幸自己“吉星高照”,他记得当时小欢的脚离拉线仅有几厘米远,也
就是说,自己刚才是与死神擦肩而过。
“瞧,这些跟蜘蛛网一样的电线,不出事才怪呢。”在场的村民议论纷
纷。“蜘蛛网”正位于该村的村道上,平日,村民扛着易触电的东西,路过
此地时均有点提心吊胆,如今电死人的阴影,让“网下”行人更添几分担忧
。
父母索赔12万元
这起人命关天的事件引起了各方关注。事发第二天,五华县水利局、供
电局会同长布镇有关部门对事故展开调查。县水利局于2000年l1月l
6日作出调查报告,认为叶某、李某和S村的线路安装不符合技术要求,并
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长布镇供电所负责架设、维修和管理的S村生
活用电线路裸露,碰触叶某、李某二人专用角铁,使拉线带电,以致造成触
电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二)叶某、李某对专用的线杆、线路维护管理不
善,应负次要责任;(三)管电员王某有责任维护本村的安全用电,明知S
村和叶某、李某的线路架设不符合规程,却不采取措施,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
此案经长布镇司法所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小欢的父母请来律师,于去年
l2月4日将S村村委会,管电员王某,用户叶某、李某及长布镇水利水电
管理所(以下简称水电管理所)推上被告席,索赔12万元。
众被告推卸责任
对于被起诉,第一被告水电管理所觉得不可理解。他们表示,“肇事”
线杆线路的产权不属自己,此次“吃人”线路属低压线段,是用户自行维护
的,自己已与管电员订立的合同明确规定,供用电维护管理由管电员包干负
责;而管电员擅自改“单相”为“三相四线”,理应承担责任。
而管电员王某则反唇相讥,认为水电管理所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因为该所是长布镇电力的主管部门,有义务、有责任监督供电用电的安全运
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长布镇S村委会认为,赔偿责任与己无关,理由是:从20世纪70年
代至今,村里的用电都是由长布水电管理所管理的,就连管电员,也只是村
里提名,由该所聘用的。
用户叶某则称,他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五华县水利
局认定他负一定的责任是“冤枉好人”。
用户李某也认为,此次事故,并非他的用电线路及角铁引起,事故与他
无关。开办木器厂用电,线路由供电所派人架设安装的,对用电的维护管理
,他也早已委托供电所。
面对12万元的赔款,每个被告都说“担当不起”。由于原、被告意见
截然不同,法庭无法进行调解。
管理者难逃其责
今年5月10日,五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小欢是未成年人
,其监护人(小欢父母)有监护责任,因监护不力应负20%的责任。(二
)S村的生活用电线路,管电员王某因疏于管理,负有责任,但王某被长布
镇水电管理所聘用,因此王的责任依法应由该所承担。(三)用户李某的专
用电线,经水电管理所批准,并由该所安装,因此李某无责任。
基于以上认识,法院判决本案损失:死亡补偿费37738·8元、抢
救费60元、丧葬费4000元,合计4l798·8元由被告长布镇水电
管理所赔偿40%,计款16719·62元;被告叶某赔偿20%,计款
8369·76元;被告长布镇S村赔偿20%,计款8359·76元;
其余20%由原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S村委会和叶某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他均表示服判。
S村委会上诉称,村委会既不是事故线路的产权人,又不是线路的管理
人,也从未管过电,不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按照“两改一同价”政策,供
用电一律由供电部门统一直接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改一同价”后,农村电力设备致人伤亡,究竟
由谁负责赔偿?对此,一、二审法院看法稍有不同。
一审判决认为,S村委会是S村的生活用电线路,即事故线路的产权人
和管理人,如今发生事故,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则认为,
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规定,由于设备失修造成的事故,产权虽属用
户,但电力部门已承担代管义务的,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由电力部门
负主要责任。1999年底,五华县实施“两改一同价”政策,取消了村级
管电制度后,S村生活用电线路的维护管理,依规定由长布镇水电管理所负
责。所以,即使该事故线路的产权属S村委会,但该线路维护管理不善造成
事故的责任,还是应由长布水电管理所承担。一审判由S村承担部分赔偿责
任不当,应予纠正。
对叶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叶某的线路未委托供电部门维护管理
,他既是线路产权人,又是管理人,对自己的专用线路未尽维护职责,理应
承担一定责任。
昨天,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长布镇水利水电管理所赔偿
60%,计款25079·28元,S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它维持原
判。(刘学兵、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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