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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海霞)为顺利地执行本市的廉租房政策,让符合条件的职工住上廉租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通知中规定,凡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家庭,均可将承租的住房转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家庭提供房源。同时,坐落于城镇集体土地上的自有住房和单位及个人的产权房也可出租给廉租对象家庭。
从11月1日开始,市及城八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第一批房屋租赁代理单位正式挂牌服务,为廉租住房出租和承租提供免费代理服务。凡想将住房出租给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单位和个人,可持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房屋的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住房正式出租给廉租家庭的,指定单位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另外,城八区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均可持城市低保和优抚的证件到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确认资格,领取《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持相关证明和材料到房管部门进行住房核查,经公告、登记、进入轮候配租,配租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拟定于11月中旬进行摇号配租,产生第一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第二次摇号配租活动将于今年年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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