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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贵阳10月26日消息:10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落石致死人命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作为贵新公路(贵州贵阳至广西新寨)管理人的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向四名原告赔付33万元。
这笔赔偿中包括死亡赔偿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支付死者之子抚养费8万余元。
今年7月25日下午,贵州省建设银行京瑞支行副行长褚旭由贵阳乘车前往贵州凯里开会。当小客车行至贵新公路55公里一带时,从公路右侧坡上滑下的一块数十公斤重的石头,击穿客车右前挡风玻璃,砸伤坐在车内前排驾驶副座上的褚旭头部,褚“头部变形,血流如注,并失去知觉”。褚被就近送往贵定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贵州交警现场勘查认定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8月7日,死者褚旭之妻王迎春等4名亲属向云岩区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向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和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索赔各种费用共计35万元。10月11日开庭后,原告又当庭表示,放弃对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的赔偿请求。
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后,贵州省高路局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
据法制日报报道,贵新高等级公路于2000年12月30日建成通车,其竣工时间较原设计工期大大提前,“7·25落石命案”的发生距通车时间仅半年有余。另据该省一位经常在省内各地出差的官员介绍,目前在贵新公路贵阳至都匀的一百余公里路段,公路两侧重新搭起支架加固坡体的“作业点”竟有数十处之多。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说,“这种大规模返工的‘亡羊补牢’之举和褚旭的‘魂断滚石’,都是当初盲目赶工期付出的惨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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