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10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落石致死人命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作为贵新公路管理人的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偿付四原告死亡赔偿费1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支付死者之子抚养费8万余元。贵州省高路局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
今年7月25日下午,贵州省建设银行京瑞支行副行长褚旭由贵阳乘车前往贵州东部“苗 乡之都”凯里开会。下午4时许,当小客车行至贵新公路55公里一带时,从公路右侧坡上滑下的一块数十公斤重的石头,击穿客车右前挡风玻璃,砸伤坐在车内前排驾驶副座上的褚旭头部,褚“头部变形,血流如注,并失去知觉”。交警赶到后,褚被就近送往贵定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贵州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贵新二大队现场勘查认定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8月7日,死者褚旭之妻王迎春等4名亲属以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和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对贵新公路管理不善,对公路两旁山体上的危石未进行清理,也未在易发生落石地段设立警示标志,受害人乘坐的车辆行驶在该条高等级公路上已交纳费用,已和被告建立了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造成褚旭死亡,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等理由,向云岩区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向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和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索赔各种费用共计35万元。
10月11日,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对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的赔偿请求。被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的代理人认为,事故发生后,局里派员到现场查勘情况发现,事故点坡顶部有明显人为石堆和放养大牲畜现象,由此造成落石不应由被告负责。同时贵新公路系贵州首次采用国际通用做法进行施工建设管理的高等级公路,工程通过国家验收,事故路段不存在因设计或施工建设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落石的情况。发生落石可能属意外事件,本案发生时正逢雨季,雨水冲刷可能导致山体内部和岩石自身内应力发生变化,现有技术条件和监测手段是无法探知的,被告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高路局还认为,车辆通行费只是车辆行驶公路的一次性补偿费,并不是客票,收取通行费的目的是为了偿还贷款,并非经营行为。
据了解,贵新高等级公路于2000年12月30日建成通车,其竣工时间较原设计工期大大提前,“7·25落石命案”的发生距通车时间仅半年有余。另据该省一位经常在省内各地出差的官员介绍,目前在贵新公路贵阳至都匀的一百余公里路段,公路两侧重新搭起支架加固坡体的“作业点”竟有数十处之多。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说,“这种大规模返工的‘亡羊补牢’之举和褚旭的‘魂断滚石’,都是当初盲目赶工期付出的惨痛代价。”(叶辛罗晓松、记者杨通河)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