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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其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本
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以及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
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
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民事、行政案件的自然人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
,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
,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
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当事人是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
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2.企业资不抵债,正在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的;
3.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达三个月以上,且交纳诉讼费将影响工资发放的
;
4.企业的银行账号被冻结,厂房或生产设备被查封,经查实确实无力
及时预交诉讼费用的;
5.企业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人民法院认为确实不能预交或不能及时预交诉讼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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