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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 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人员22日下午分组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在审议中,委员们认为,修改著作权法有关条文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经几次修改,比较成熟。
张怀西等委员认为,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经反复审议修改后,广泛吸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又同国际通行的做法相衔接,规定得比较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反映了我国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发展变化,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意义深远。
在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出,作品的完整权和修改权是著作权中的重要部分。为了保护著作权人作品的完整性,建议法律对此再作出明确规定。谷建芬委员说,现在在晚会或节目中,一些导演为了节目的出新,经常改变著者作品,好像不出新,节目就不精彩。电视台或者电台也不认为这种做法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希望能借鉴外国的做法,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以免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
常沙娜等委员认为,应明确商标与其他标志、名称的区别。对于非商品的标志不能统称为商标,应以标志称谓为宜。顾金池委员说,过去许多产品都用企业名称,若不严格区分,产生的纠纷和问题会很多,因此,要严格区分商标与企业名称。
与会人员还就两个草案的其他方面提出了各自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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