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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县有关部门在组织城区计划生育大清理工作中,从公安、法院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同时明确指出,要借助政法部门的力量,加大办案力度。在小组会上,有关领导还着重强调,公安、法院的同志要积极主动,发挥好骨干作用。
行政机关执法与审判机关办案,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之间发生冲突,并形成纠纷被提起行政诉讼后,审判机关才能启动其 审判程序,以体现国家审判机关作为社会矛盾与纷争的终局裁判者特有的性质和权威。然而,法官直接参与行政执法当中,这就意味着把原本属于审判台上的主角推到了行政执法的前台。显然,这种越俎代庖,把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于法无据。设想,如果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相对人因此而形成了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那么,作为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法院的审判能否做到合法公正,必心存疑虑。同时,作为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似乎还得经历一番从行政执法者到法官角色的转换,这就难免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法官在变戏法。
时下,个别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与审判机关办案区别不清,认识较为模糊,甚至把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行为相互混淆,尤其对审判机关的职能、性质以及办案程序了解不够,动不动将法官推到行政执法的前台。由此看来,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首当其冲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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