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 政府采购法草案首次提请今天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
据介绍,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将采购单位规定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面广量大,其职能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同,为了保证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草案未将国有企业和 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包括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采购纳入调整范围。
草案第八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从而明确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草案根据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特征,对政府采购合同作了规定。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同时还应当注意到,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需要在明确适用合同法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特殊问题作出规定。 (记者李群)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