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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李海燕 实习生 李维维)昨日召开的成都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该《规定》的制定实施,将对该市行政执法起到极大规范作用。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设定行政审批、许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集资、登记等。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人员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或对已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按原项目、标准执行;禁止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禁止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或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或执法人员经济利益挂钩。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撤职处分;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者,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处以警告、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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