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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罗成志)去年5月1日本报一版报道过的《黄河上游一渡船倾覆》事件,日前由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院作出审理判决:肇事人席平与韩玉兰均因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时,两肇事者与相关责任单位西固乡柴家台村村民委员会、柳泉乡岸门村村民委员会被判赔9名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近四十万元。
据西固区检察院公诉:1998年7月,被告人韩玉兰私自建造船舶非法运营,并于1999年 4月28日、9月15日分别和西固乡柴家台村、柳泉乡岸门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黄河岸门段至黄河中心岛从事旅游经营业务。2000年4月25日,韩玉兰没有办理任何船舶证照,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且雇用既无船员使用证书又无任何安全培训的被告人席平为驾驶人员,擅自开始进行“三无”船舶的非法运营。2000年4月28日17时40分左右,因突起大风,去中心岛游玩的人员乘席平驾驶的渡船返回黄河南岸,在行至距南岸10米左右时,渡船突然倾覆,船上18人包括席平本人全部落水,除9人生还外,造成6人死亡、3人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韩玉兰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席平应负事故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韩玉兰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席平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处以刑罚。
诉讼期间9名死者亲属作为原告,以韩玉兰、席平无视交通安全,造成6人死亡、3人失踪的水上重大交通事故,将两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单位西固区柳泉乡岸门村村民委员会、西固乡柴家台村村民委员会、西固乡人民政府、西北合成药厂同时诉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929642.75元。
法院审理认为,韩玉兰、席平无视国法,非法建造、运营“三无”船舶造成6人死亡、3人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韩玉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不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西固区柳泉乡岸门村村民委员会、西固乡柴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人签订承包合同书,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性,故柴家台、岸门村村民委员会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责任人韩玉兰、席平因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韩、席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的70%即人民币317252.36元;被告人柴家台村、岸门村村民委员会均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的15%即分担人民币67982.65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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