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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一项旨在加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并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法规草案提交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讨论。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草案)》的立法说明,市人大代表是我市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以立法方式对加强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进行规范、落实。
记者获悉,该项规定(草案)共34条,从多方面对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初步作详细规定。其中几项规定特别引人注目,包括:
———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两院”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定期向代表通报”。草案第21条规定: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应当把联系代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制度,并建立“邀请代表旁听审理重大案件”制度;第22条规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两院”的重要工作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印发公报、简报、刊物等形式,“定期向代表通报”,甚至在必要时开通报会。
———给代表提供必要的物质、时间保障。第24条、25条、26条、27条分别规定,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代表执行职务,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给与相应的活动经费和补贴,并以“专款”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与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代表的工资、奖金待遇等要正常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由本级财政等进行补贴;还规定在闭会期间,代表每年离开工作、生产岗位执行职务时间“不得少于12天”、“优先购买车票、船票、机票”等。
———代表在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等权利。第29条特别对代表享有的司法权利作了细致规定,并明确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报经常务委员会许可,才能执行”。(记者洪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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