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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对象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本报讯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南京市决定对上述人员发放《就业帮扶证》,实施就业帮扶。
《就业帮扶证》的发放对象为该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组织证书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群体。其中,就业困难群体包括夫妻双下岗、双失业或一方下岗、一方失业,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男,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 女,1966年12月31日前出生,已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军属、烈属、台属。
持《就业帮扶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3年内免征下列15项收费、基(资)金:工商管理费、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各种会费、各种查询费、各种证件证书工本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文化市场管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治安联防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3年内减半征收卫生许可证所需健康体检费和食品抽样检测费;3年内缓征排污费、人防建设费、下岗失业人员持《就业帮扶证》可至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享受3年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5年人事档案免费代理,还可享受政府免费职业培训3年,也可参加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种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如经培训后半年内上岗且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由政府进行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帮扶证》上逐条印制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减免的收费项目。减免范围以外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如要收取,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就业帮扶证》交费情况栏内容,开具收费票据。对违规收费,持证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有权拒交,并可向市物价、监察部门举报。(陈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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