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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合作者意见不和分道扬镳,其中一人为保护公司利益将资金转移,却被另一方举报称其挪用资金,日前,上海青浦法院通过一审还了这名“挪用”资金者的清白。
1999年2月18日,周某到青浦区的上海市城郊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成立“慧豪公司”,当时,作为合作者高某、周某和姚某约定分别出资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15万元,但实际上3人均未出资。
2000年3月高因与周合作不愉快,与公司其他员工一起离开公司,同时划走“慧豪公司”资金人民币11万元和搬走了公司经营场所里的部分办公用品及样品。之后,高与周为公司资金问题分别聘请律师对纠纷进行调解。高又让公司财务人员以贷记凭证方式又两次划走人民币9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用于筹备“坤翔公司”。周发现后立即向检察机关报案,案发后高某家属退出人民币20万元。
日前,检察机关向青浦法院提起公诉,以挪用资金罪将高某告上法院。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与另一股东发生隔阂后,离开公司并划走人民币11万元。之后,在高、周两人在为公司利益的分割进行协商未果,考虑到公司资金的安全,并维护自身权益,高又划走9万元,其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挪用公司资金的意图,公诉机关的证据也不足,法院最后判定高某之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驳回了公诉机关的诉请。(记者董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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